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东北石油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拥有的,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校名校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按下列范围对学校无形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学校土地使用权。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涉及学校校名、校徽、校标、校誉及学校商标权等事项进行管理。
(三)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学术理论部负责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全校电子图书资源的管理。
(六)网络管理部门负责对域名的申请、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管理,负责网络IP地址的申请与使用管理,校园网各信息系统生成的数据资源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七)人事部门负责学校资助或授予的各类个人荣誉和称号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八)各层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相应层次以学校名义办学的审批与管理。
(九)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校办企业无形资产管理。
(十)财务部门负责全校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
(十一)上述未尽的其它职能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进行分工和处理。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无形资产产权登记、清查、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
(三)审核学校各单位及个人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申请。
(四)组织或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五)组织专家或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对用于投资经营活动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六)负责对资产使用单位(人)的监管,保护无形资产的收益。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无形资产具体管理业务。其主要职责:(一)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二)组织相关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及日常监督等工作。
(三)配合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技术鉴定及评估论证工作。
(四)办理无形资产的报增、使用、处置等审批手续。
(五)检查、指导使用单位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对使用或处置的无形资产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确保正确使用和处置无形资产。
(二)建立使用台账,保障本单位所使用的无形资产安全和完整。
(三)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完成学校无形资产登记、使用、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价
第九条 学校外购、自创、接受捐赠或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条 无形资产分类及具体内容:
(一)专利权:依法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专有的各种专利技术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包括:校名和图形、校标和图形、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重点单位及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注册商标、服务标记等。
(三)著作权:依法界定或合同约定学校为著作权人的,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
(四)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五)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权: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六)特许经营权:学校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依法取得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商誉: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八)计算机应用软件: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九)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计价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发生的相关其它支出入账。
(二)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其它支出确定入账价值。
(三)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按有关原始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没有相关原始凭据的,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四)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五)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与处置
第十二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归口管理单位对使用申请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或经营服务,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对投资或经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正确反映其价值,保障学校投资及经营收益。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转让、无偿调出、置换、出售、对外捐赠、核销等。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规定进行价值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处置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
(二)归口管理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和评估论证,提交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三)报分管校领导或按有关规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
(四)按相关规定报上级单位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参照无形资产处置程序将其账面价值予以注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分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只进行统计和登记;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依法保护学校无形资产不受侵害,保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照《东北石油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北石油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油校发[2010]13号)同时废止。
(五)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参照无形资产处置程序将其账面价值予以注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分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只进行统计和登记;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依法保护学校无形资产不受侵害,保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照《东北石油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北石油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油校发[201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