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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修订)

发布人:资讯来源: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20-10-22 10:15:15点击数量:

为了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东北石油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我校分散采购实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学校组织采购及二级单位自行采购三种采购方式。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为主要采购方式,学校组织采购及二级单位自行采购是在学校授权或审批下的辅助采购方式。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选择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或大庆市财政局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

第二条 货物类分散采购,计算机、打印机及复印机等通用设备执行协议供货制度,其他(教学实验、实训及各类专项中包含的实验耗材除外)批量采购预算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可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批量采购预算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二级单位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自行组织采购。批量采购预算在3万元以上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

第三条 教学实验、实训及各类专项中包含的实验耗材,批量采购预算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可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批量采购预算在5000元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二级单位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自行组织采购;批量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

第四条 服务类分散采购,批量采购预算在3000元以下的(含3000元),可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批量采购预算在3000元至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二级单位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自行组织采购。其中,印刷服务采购项目参照大庆市财政局印发的《大庆市市直单位定点印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

第五条 工程类分散采购,学校批准为应急维修项目的,由维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在学校公开招标确定的三个应急维修施工单位中选择一家负责施工。应急维修总额度不得超出学校下达的控制总额度。其他分散维修项目,由维修主管部门分类汇总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

第六条 原则上各二级单位同类别、同品目采购项目每月只允许按照规定申报、审批一次,且全年累计预算资金数额不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各二级单位不得将应当集中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刻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应成立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采购小组及验收小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采购小组成员和验收小组成员不能为同一人。

第八条 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后需签署合同的,由二级单位负责起草、审定,经单位行政负责人、主管校长审签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盖 “东北石油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印鉴。同时,需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单位自行采购相关手续及合同备案。

第九条 二级单位自行采购结算时应提供“东北石油大学自行采购计划审批表”、“自行组织采购情况说明”及学校财务部门要求的验收和领用手续,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附件。

第十条 要依法依规运用好政府采购方式,严格审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二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提供满足条件佐证。由主管政府采购工作副校长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申请单位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3位专家进行审核论证,通过后在校园网公示3天,若无疑义,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单一来源方式申报、采购。

第十一条 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竣工验收由学校基建、维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货物类政府采购验收由申请采购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验收,其中,设备和家具验收按照《东北石油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服务类政府采购验收由申请采购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验收。

第十二条 秦皇岛校区政府采购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秦皇岛校区依据秦皇岛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参照学校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内部审批、申报、采购、审签合同、验收付款等事宜。为提高办事效率,授权秦皇岛校区办理采购手续、审签采购合同、办理验收手续使用“东北石油大学秦皇岛校区”印鉴,学校财务部门依此办理财务结算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秦皇岛校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全面负责,要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及内控制度。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秦皇岛校区政府采购工作负有监管责任,要从采购手续、流程、制度等方面定期对秦皇岛校区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秦皇岛校区在本补充规定公布之日前已按规定程序完成采购验收但尚未办理结算付款的采购项目可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全校政府采购业务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东北石油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东油校发[2012]32号)中部分条款与本规定相抵,按本规定执行。《东北石油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东油校发[2017]2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补充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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