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优化公用房配置,提高公用房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指产权或使用权归我校所有,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生产、经营以及师生员工活动等各类房产。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学校公用房。
第三条 根据房屋设计功能、使用现状和学校整体需求,学校公用房分为五类:行政办公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学研究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商业经营用房。
(一)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机关、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单位的办公室用房及公共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试卷室、活动室等。
(二)教学实验用房是指用于各类学生教学实验的用房,包括教学实验室、实习工厂等。
(三)科学研究用房是指专门用于开展科学研究的用房,包括科研平台用房、研究生工作用房和科研发展机动用房等。
(四)公共服务用房是指纯公益性的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活保障的用房,包括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育人展馆、体育场馆、学生活动中心、校医院、学生公寓、外国专家公寓、食堂、浴池、变电所、泵房、门卫室、报刊收发室及维修服务等保障性用房。
(五)商业经营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及其它盈利性活动的用房。包括学校可用于出租出借的用房(含文化体育场馆)及校办企业用于生产、加工、经营的用房等。
第四条 公用房配置应遵循便于管理、方便使用、提高效益的原则,科学配置房产资源,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实行校、院(部、处、办等)两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一级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公用房行使规划、分配、核算、调整、监督、档案管理等职能;使用单位(院、部、处、办等)是学校公用房的二级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公用房管理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对本单位拥有使用权的公用房进行内部配置、使用和具体管理。
第六条 实行定额配置、超额收费、适当补贴的管理办法,约束不当需求,合理调整使用结构,提高使用效益。
第七条 在保障教学、办公、服务基本用房的情况下,学校优先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水平科研平台、高级别纵向科研项目的建设与发展,并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面积。
第八条 因人才引进、增设机构等原因,各单位使用权内有闲置公用房的,由单位自行安排;各单位使用权内无法解决,需要增加公用房面积时,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用房单位公用房定额情况和学校机动房源情况提出调配方案,报学校审批后予以安排,增加的用房面积纳入该单位用房定额内统一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因机构撤销、职能划转等原因空出的公用房应及时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离岗、调出、退休等教职工所使用公用房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及时收回。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外借公用房屋,严禁将分配给本单位使用、管理的公用房私自出租或投资经营。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确需对房屋进行改造、报废、拆除或改变用途的,需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并签署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学校审批后方可实施,工程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验收入账或核销固定资产账。
第十二条 公用房的防盗、防火等安全工作,由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各单位应保持公用房内公用设施(水、电、暖、管线及网络设施等)和公共场所(楼梯、走廊、门厅等)的完整性,严禁随意拆除、封闭或改建等。
第十三条 除特殊仓库外,公用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的有毒、有腐、有害危险品,违章存放造成损害结果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新建公用房竣工后,基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接给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统筹调配,办理有关使用手续。
第三章 定额配置及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 通过制定定额标准,在学校现有公用房总量下进行配置。定额内的公用房免交房屋资源占用费,缺额单位在今后用房调配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公用房面积是指房间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A)
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面积,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以及学校核定的各单位人员编制数、职务级别以及部门特殊需要等进行核算,不得超标准配置和使用。
◆ 定额计算公式:A=∑(各类人员数×定额面积)+会议室+特殊需求用房面积
一、办公室
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定额标准
行政级别 |
正厅级 |
副厅级 |
正处级 |
副处级 |
科级及以下 |
定额面积(m2 /人) |
30 |
24 |
18 |
12 |
9 |
二、会议室:设立公共会议室,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各部门根据需要申请使用,原则上机关其他部门不单独设立会议室。
三、特殊需求用房:根据党政机关各部门工作性质和特点,确需一定特殊用房的,由用房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报学校审批后,根据房源情况进行适当配置。
第十八条、教学、科研单位用房(B)
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包括学院及科研院所党政工作人员办公室、教师及科研人员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试卷室、活动室、教学实验室、科学研究用房等公共用房。
一、党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B1)
与学校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标准相同,依据学校核定的各单位人员编制数、职务级别以及特殊需要等进行核算,不得超标准配置和使用。
◆ 定额计算公式: B1=∑(各类人员数×定额面积)
二、教师、科研人员工作用房(B2)
表2 教师及科研人员工作用房定额标准
人员类别 |
院士 |
长江学者、万人计划人才、国家杰青 |
四青人才、百千万人才 |
龙江学者、省杰青、省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及以下 |
定额面积(m2 /人) |
80 |
40 |
30 |
24 |
18 |
9 |
6 |
注:1、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应获得学校聘任资格。
2、同时拥有多重身份的教师,工作用房不累加,取一项最高值。
3、二级院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党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予分配工作用房(省级以上人才除外)。
4、在校机关、教辅单位任职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双肩挑人员,原则上不予分配工作用房(省级以上人才除外)。
5、双聘院士工作用房按定额的50%核算。
6、省级以上人才原则上应配备独立工作用房。
◆ 定额计算公式: B2=∑(各类人员数×定额面积)
三、会议室(B3)
◆ 定额计算公式: B3=基础面积40m2+在编在岗人数×1㎡/人
二级院部除设置一个大型的会议室外,可酌情再设置若干个小型的会议室,供三级系、教研室、教学团队、科研团队等群体进行学术研讨使用。会议室由二级单位的办公室统一管理,内部共享使用。
四、资料室(B4)
◆ 定额计算公式: B4=基础面积40m2+在编在岗人数×0.1 ㎡ /人。最高限额60 m2。
五、试卷及论文存放室(B5)
考虑到电子科学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外国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面向全校进行基础课程授课,试卷存放量大的情况,其定额面积为:
◆ 定额计算公式: B5=基础面积100㎡+本院本科学生人数×0.01 ㎡ /人
其他学院的定额面积为:
◆ 定额计算公式: B5=基础面积50㎡+本院本科学生人数×0.01 ㎡ /人
六、活动室(B6)
◆ 定额计算公式: B6=基础面积50㎡+在编在岗人数×1 ㎡ /人
各单位可酌情设置活动室,且尽量降低活动室面积,最高限额100 m2,也可与会议室合并使用。
七、教学实验用房(B7)
1、实验实习用房
实验实习用房包括教学实验用房(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所需的各种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及附属用房);实习实训用房(包括实习工厂、工程训练中心);学生科技创新用房;研究生实验研究补助用房。艺术学院的实验实习用房(系指实习及附属用房),包括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展览陈列、摄影棚、洗印车间等用房。
该类用房核算参数为实验人时数,包括实际人时数和定额人时数。根据课程类型采用不同的定额标准。
实际人时数是指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该单位一年内所承担的教学实验任务量,计算公式为:实际人时数=∑(实验课学时数×选修该实验课的学生数)。考虑到每年学生数不同的实际情况,实际人时数取四年平均值。
定额人时数是指单位面积内教学实验室应该安排的实验人时数。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暂定每人每2学时为一个实验段,占用面积为4m2,那么每4m2面积内各类教学实验室一年内应该安排的实验任务量见表3。
表3 每4m2全年应安排实验人时数定额标准
实验课类型 |
每次实验时间 |
每周应安排 实验次数 |
全年应安排实验周数 |
全年人时数定额 |
公共基础课 |
2 |
8 |
28 |
448 |
专业基础课 |
2 |
6 |
24 |
288 |
专业课 |
2 |
6 |
12 |
144 |
◆ 定额计算公式:
公式中K为调节系数,根据学科差异、设备集成化程度等因素,调节系数K设定如下:
表4 调节系数表
调节系数(k) |
适 用 单 位 |
1.4 |
地球科学学院、石油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机械科学与工程学院、非常规油气研究院、提高采收率研究院、石油与天然气化工研究院、石油工程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
1.2 |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电气信息工程学院、复杂系统与先进控制研究院 |
1.0 |
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软件学院)、电子科学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艺术学院 |
0.4 |
经济管理学院、人文科学学院、外国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大庆精神研究基地、国际教育学院 |
若学校进行机构改革,则按照改革后新机构做相应调整。
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补贴面积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补贴200m2,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补贴100m2。同一个示范中心取最高值,不累计核算。
◆ 定额计算公式:B7=实验用房面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补贴面积
3、对于情况特殊或上级部门规定有明确面积标准的实验室,其面积由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八、研究生工作用房(B8)
按研究生类别,分配一定额度的学位论文(设计)用房,标准如下表:
表5 研究生用房定额标准
人员类别 |
定额面积(㎡/人) |
博士后、统招博士 |
4 |
统招硕士 |
3 |
九、科学研究用房(B9)
1、高水平科研平台用房面积(B9-1)
厅局级以上的高水平科研平台用房面积,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学校将根据房屋供给能力参照规定进行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学校将按照以下定额标准执行:
表6 高水平科研平台用房面积定额标准
科研平台级别 |
定额面积(㎡/个) |
国家级 |
1000 |
省部级 |
400 |
厅局级 |
200 |
注:1.人文社科类、艺术类按上述标准50%计算。
2.同一实验室取最高值,不累计核算。
3.我校与外单位共建的科研平台,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
◆定额计算公式:B9-1=∑(各类平台数×定额面积)
2、高级别纵向科研项目用房面积(B9-2)
省部级以上的高级别纵向科研项目用房面积,按照核定时点在研项目分类核定,由院部统筹安排使用。标准如下表:
表8 高级别纵向科研项目用房面积定额标准
科研项目级别 |
定额面积(㎡/个) |
国家级 |
15 |
省部级 |
10 |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B9-2=∑(各类项目数×定额面积)
◆科学研究用房计算公式:B9=B9-1+B9-2
十、科研发展机动用房(B10)
为大力促进各院部科研发展,激发中青年教师开展科研的动力,支持二级院部内部公用房资源的再配置与使用管理,以各单位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为基数,按每人3平方米的标准配置教学、科研机动用房。
◆ 定额计算公式:B10=博士学位人员数×3㎡ /人
十一、超大型仪器设备用房(B11)
学校对于占地面积较大或高度超过所在楼宇标准层高,不可分割的成套设备或大型设备,给予一定的补贴面积,由二级院部据实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 教学、科研单位用房总面积计算公式:
B=B1+B2+B3+B4+B5+B6+B7+B8+B9+B10+B11
第十九条 教辅单位办公用房定额标准
教辅单位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会议室和活动室等,参照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应定额标准执行。在机关楼办公的教辅单位,共享机关楼的会议室和活动室。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用房定额标准
对于纯公益性公共服务用房,根据使用部门提供的实际情况核定定额面积。对于既有公益性服务也有对外经营活动的公共服务用房按商业经营用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业经营用房
商业经营用房原则上不做定额核定,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楼宇中实行定额配置后剩余的公用房,一律收归学校统筹调配。
第四章 房屋资源占用费的收取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院、部、处等二级使用单位超定额部分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
第二十四条 收费分超定额10%以下、超定额10%--30%、超定额30%--50%三个等次。对于超定额50%以上的,学校收回用房。收费标准见下表。
表9 房屋资源占用费收取标准
超定额比例 |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月) |
10%以下(含10%) |
15 |
10%--30%(含30%) |
30 |
30%--50%(含50%) |
50 |
◆ 房屋资源占用费=超定额面积×收费标准。
鼓励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兼用,鼓励教学科研单位建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的公共空间,防止实验室总量超额,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每年以上一年12月31日为时点核定各单位公用房定额面积和实际使用面积,核算房屋资源占用费。
第二十六条 房屋资源占用费由学校财务处收取,各单位应在当年6月30日前缴纳,逾期未足额缴纳的,财务处将从该单位相关经费中扣缴。
第二十七条 房屋资源占用费按学校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章 出租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盘活学校临时闲置的公用房,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学校可以对临时闲置的房屋出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公用房出租,纪检监察处负责监督,财务处负责收费,二级使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第三十条 公用房出租应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履行行政审批、价格评估、公开招租、合同签订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二级单位对外出租会议室、音乐厅、体育场馆等场地,出租方案(包括出租价格)需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由二级单位组织与租赁人签订合同,并将合同留存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查,租赁人到财务处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公用房及场地出租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凭借租赁合同(协议)收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挪用,不得坐收坐支。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鼓励二级单位积极盘活房屋资源,给予房屋管理单位相关业务经费,具体标准按《东北石油大学二级单位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定额及收费标准今后将视情况做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