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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发布人:资讯来源: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20-10-22 10:11:16点击数量:

 

  1.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仪器设备管理行为,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东北石油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部,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各单位负责人及资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保管人是仪器设备的直接责任人,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对自己负责的仪器设备进行保管、维护、不定期盘点,防止丢失损坏。仪器设备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2. 报损报失

    第四条 仪器设备损坏的,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应先查清原因,及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填写《东北石油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情况报告表》,提出处理意见,在两周内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没有及时上报,一经发现,将追究所在单位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五条 仪器设备被盗的,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同时报资产处。凭《公安机关立案受理通知书》或学校保卫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单位确定仪器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应承担的责任,在两周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资产处。

    第六条 资产处对各单位处理意见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报损报失金额超过10万元还需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损坏的,资产处将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设备损坏情况进行复核,并按复核意见上报处理。

  3. 赔偿界定

    第八条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未经仪器设备管理人同意,擅自操作导致设备损坏;

    (二)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导致设备损坏;

    (四)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失;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六)属于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生活办公两用便携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被盗、遗失等造成损失;

    (七)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九条 由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各单位可向学校提出免于赔偿处理意见。资产处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可免予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难度大和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

    (二)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三)教学、科研需要进行的探索性、破坏性、拆解性实验,或科研性质决定的一次性使用的在账设备设施,事先经备案和确认的;

    (四)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自然灾害、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仪器设备的意外损坏、损失;

    (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仪器设备被盗,已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十条 对于故意损毁仪器设备;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赔偿计价

    第十一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估价原则:

    (一)损坏丢失仪器设备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仪器设备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用;

    (三)仪器设备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降级降档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降级降档的损失价值;

    (四) 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导致整台设备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计算;

    (五)事故责任不止一人时,需分清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赔偿费。

    第十二条 各类设备的已使用年限自设备登记入账时开始计算,至损坏或丢失事故发生时为止。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赔偿金额的计算:

    (一)仪器设备使用未到达折旧年限的:

    赔偿金额=仪器设备原值&(1-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二)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赔偿金额按其残值的20%~50%计算,但不得低于设备原值的2%。

    (三)超过折旧年限但仍在使用的、稀缺贵重的及实际残值较高的仪器设备,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就高计算。对超过折旧年限的通用且实际残值较低的电子类设备,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可就低计算。

    第十四条 对涉及民用的设备,如: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打印机、传真机、空调机等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时,按以下标准赔偿:

    (一)实物赔偿:为新购仪器设备。

    (二)采用计价赔偿方式的,购置一年之内的,按原值的100%赔偿;购置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按原值的80%赔偿;购置两年以上,三年以内的,按原值的60%赔偿;购置三年以上的,按原值的50%赔偿;达到报废年限的,按原值的5%赔偿。

    第五章 赔偿缴款

    第十五条 资产处根据赔偿批准意见,统一开出《仪器设备损坏及丢失赔偿通知单》。各单位接到赔偿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责任人在一个月内办理完赔偿缴款手续。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资产处审批,可在半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六条 对无故拖延,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学校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由资产处出具书面通知,学校相关部门配合执行。学生不得办理注册或离校手续,教职工从本人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缴。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只能由责任人个人支付,不得使用公款(如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赔偿。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损坏后未全额赔偿的,其残骸不得随意处置,应统一交资产处处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款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各部门不得截留使用。

  4.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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