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东北石油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冠有学校名称以及未冠有学校名称但在实际经营中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拥有的,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
1、专利权:学校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2、商标权:学校的校名和图形、学校的校标和图形、学校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等。
3、著作权: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专有权利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软件等。
4、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学校独有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5、土地使用权。
6、商(校)誉。
7、学校通过外购、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
8、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国内惯例承认的其它无形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无形资产产权登记、清查、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
3、审核学校各单位及个人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申请。
4、组织或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5、组织专家或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对用于投资经营活动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6、负责对资产使用单位(人)的监管,保护无形资产的收益。
第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单位按下列范围对学校无形资产实施管理:
1、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名、校标及图形、学校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及图形使用权的管理;校誉及学校商标权的管理;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2、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3、校办产业管理处负责所属单位(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
4、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账务管理。
5、学校其它无形资产,按照部门职责进行分工和处理。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与处置
第六条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备案,重大项目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七条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八条 无形资产用于投资经营,必须组织专家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向学校缴纳使用费。
第九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只进行统计和登记;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学校无形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处理,按照《东北石油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二条 学校将依法保护学校无形资产不受侵害,保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照《东北石油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2010年6月30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