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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发布人:信息公开网资讯来源:党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1-16 13:48:31点击数量:

第一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9至11人,由学校负责人、校纪委、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学生院、研究生院、校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条 学校授权秦皇岛分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本院学生的申诉。

第三条 学生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当事人。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按原处分(处理)权限与程序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请求;撤回申诉请求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学生不得以同一理由对同一处分(处理)决定再次提出申诉。

第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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