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且情节轻微;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第四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第五条 违反校纪、校规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校纪、校规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泄漏国家秘密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不安定因素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加入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社团等,给予记过处分;
(五)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一)未请假,不参加校、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包括教学活动)者,给予通报批评;半学年内受到三次校、院级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请假,半学年内,旷课、旷考(旷课1天按6学时计、旷课1周按30学时计):
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1/3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找人替课者,除按旷课处理外,替课一次予以警告处分,二次予以严重警告处分,三次及以上予以记过及以上处分;替课者,与找人替课者处分一致;替课组织者,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考试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非法修改(或请他人修改)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本人或他人学习成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六)项处理。
第十条参与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乱扔或乱烧废弃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扰乱网络、通讯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或利用他人帐号进行非法通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蓄意更改、盗用公共或他人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复制和传播影响社会安定及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二)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以及被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在宿舍违章用电、用火,私拉乱接电线、偷电,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一学期内二次不按时归寝或一次不归寝,给予警告处分;三次不按时归寝或二次不归寝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学生故意登录非法网站,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等,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寻衅滋事、酗酒、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动用器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酗酒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双方发生摩擦后,不向组织汇报、私自找对方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参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打架从重处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凡结伙打群架(三人以上)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打架事件发生时,在场学生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凡打架后“私了”或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的,一经查出,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侵害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200至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0元以上,性质恶劣或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盗窃未遂,从轻处罚;采用撬锁、撬门、窗等恶劣手段进行盗窃的,从重处罚;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反学校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严重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学生证、图书证、医疗证、获奖证书等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诬陷或恐吓他人,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院党政联席会审批决定;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研究生院研究决定;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生院党政联席会审核,报校主管领导决定;给予研究生留校察看处分,由研究生院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院党政联席会审核,经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院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根据工作需要,学校主管部门有权直接处分学生并按程序报批;
(五)案情复杂或跨学院的违纪案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各单位自行查证的案件遇有困难时,可提请保卫处调查;
(六)学校授权应用技术学院按本规定对本院的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主管部门直接处分的学生,由学校主管部门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院将处分决定送交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签的,由所在学院、研究生院送交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有证人签字。由于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的可以邮寄给学生的家长或在校内公布。
第二十六条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但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处分决定下发后即注消学籍,限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给予办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的处分材料由学籍管理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不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如符合学校解除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可申请解除。
第三十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范围: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四种处分的学生。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有认真改正错误的积极表现,得到班级同学的一致认可;
(二)学生受处分后一学年所修学分达到40学分以上,且成绩绩点达到3.0以上者;
(四)获得校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者;
(五)获得中国石油奖学金、孙越崎奖学金、中海油大学生助学基金者;
(六)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比(竞)赛,成绩突出,受到奖励,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一)凡满足上述条件中的第1项及后5项条件之一者,解除纪律处分。
(二)学生毕业前,可申请解除处分,受处分后考察期不满6个月或二次以上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班级进行评议,符合条件者由班级向本学院提出申请和评议材料;
(二)院长会议审核申请材料及评议材料。审核通过后按原处分的权限与程序审批,学校发文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