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抓好先进典型的选树和培育工作,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好学、健康成才、奉献社会,教育和引导广大青年学生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及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及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四条 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各类活动,能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尊重师长,团结同学,身心健康。
第五条 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优良、无重修课程,能够完成全部课程并取得学位。
第六条 在校期间每年均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符合以上评选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推荐:
(一)在校期间曾多次获校级(含校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
(二)在校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对本学科的发展建设有支撑作用;
(三)在创新创业方面有突出成果或重大贡献;
(四)在重大活动中为校、院争得荣誉或作出突出贡献;
(五)担任校、院、班级等各级组织中的主要学生干部一年以上,且工作成绩显著。
第八条 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获奖后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在择业过程中,因个人原因不讲诚信、违约,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毕业者。
第九条 获得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学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如发现有毕业论文作弊、剽窃他人成果等现象,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取消其“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
第三章 评选比例及奖励办法
第十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工作在每学年末学位论文答辩后进行。博士优秀毕业生不设评选比例,符合评选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均可获得;硕士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硕士研究生总数的15%。
第十一条 获得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学生学校将予以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评选机构及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所)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初评和报送等工作,校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所)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人选。推荐人选确定后,在本单位公示并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十四条 研究生部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对各学院(部、所)上报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