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培养实践能力,并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为了保证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量力而行。
第五条 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七条 学生院助学贷款部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除学生院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从事活动。
第九条学生院助学贷款部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具体工作如下: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长期性的;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
第十三条 固定岗位需在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生院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一周向学生院提出设置申请。未经学生院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校内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名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校内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名或多名学生,但按照岗位支付报酬。
第十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五)除部分技术型岗位有特殊需求外,原则上应该是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院将不定期地将设岗单位的招聘信息通过校园网、海报等渠道发布,便于学生报名。
第十七条 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需到学生院助学贷款部登记报名信息。
第十八条 岗位招聘采取双向选择的录用办法,一名学生不能同时签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
第十九条 学生院审核后,将各岗位拟录用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上岗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上岗前,设岗单位应对其进行短期培训,内容为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设岗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各设岗单位必须对固定岗位上岗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考核,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报酬和继续聘用的依据。对于月考核2次以上不合格的学生,设岗单位可向学生院提出辞退要求,另聘其他学生上岗。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经聘用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学生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在录用一周内向学生院做出说明。否则,经查属实,将核销此岗位,且此后半年内,学生院不再受理该单位和该生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要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一周告知所在用人单位,以便工作交接。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经查属实,予以淘汰,此后半年内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或由用人单位和学生院按协商比例支付。
第二十六条 每月5日前,设岗单位须将上月的考核结果和《大学生勤工助学结算单》、《大学生勤工助学款发放单》报学生院助学贷款部。
第二十七条 学生院审核通过后,将《大学生勤工助学结算单》、《大学生勤工助学款发放单》送交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将勤工助学款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二十八条 学生院对各岗位进行指导与监督,对不能正常履行管理和考核职能的设岗单位,学生院有权取消该岗位设置。
第二十九条 对不按时上报岗位考核结果而影响上岗学生报酬发放的设岗单位,酬金由该单位支付。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东北石油大学学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