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学杂费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或因意外造成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杂费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每年学费减免的总额度不超过学校当年划拨的专项经费额度。根据贫困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可以全部减免,也可以部分减免。
1、每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和相关资助评选工作结束后,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组提出学费减免的书面申请;
2、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组织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及在校表现进行综合考察,在考察过程中要充分征求辅导员及班级学生的意见;
3、各二级学院将申请学费减免的贫困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生院助学贷款部;
4、学生院经过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贫困学生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学费减免名单并报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1、各二级学院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把关;
2、各二级学院应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情况、在校实际生活情况、受资助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上报减免名单;
3、同等条件下,学费减免对象应优先考虑家境特别困难,无力缴清学费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应收回减免款: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对贫困学生的教育工作,鼓励他们刻苦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自立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