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中央财政出资设立了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参选学生必须在二级院贫困生档案内。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获一等国家助学金学生上一学年智育成绩(基础分)或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处于班级的前50%。二等国家助学金学生上一学年智育成绩(基础分)或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处于班级的前65%。如果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可以特殊处理,但各学院须先报学生院审核。对大一新生,应选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在校表现优良的学生。
2.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4.上一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警告及以上处分)。
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学校财务处将资助款打入学生银行卡。
2.二级院进行审核,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统一填写《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初审公示5天(公示时间节假日除外)无异议后,报学生院审核。
3.学生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时间节假日除外)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