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不断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实现学校学术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设立东北石油大学校学术委员会(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二级院(部)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学校最高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机构,由学校的教授和专家的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各二级院(部)学术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各二级院(部)分学术委员会主任(石油主干专业可以包括1名副主任),校党委书记和有关校长,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科研处、教务处、学科建设处、人事处及研究生学院负责人组成,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其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校科研处,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办公室由科研处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聘,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二分之一。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由于年龄退休、岗位变化或离开学校者,其所在单位可提出替换人员的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进入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报校长批准。
第七条 各二级院(部)设立分学术委员会,并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也可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负责处理有关的学术问题。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
、对学校学科与专业设置、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建议和审议。
2
、审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科研发展规划,人才培养规划。
3
、对重大课题的申请进行审议、推荐。
4
、对限额申报的各类项目进行评议、审核、推荐。
5
、评审、评定及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及报奖等级。
6
、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7
、指导二级院(部)分学术委员会工作,讨论、审议校长委托的其它有关学术问题
8
、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开展有关学术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并开展独立调查,向学校提供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 二级院(部)分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1
、对本院(部)发展规划、教学计划重大改革、科研工作、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等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2
、组织审议本院(部)重大研究成果,组织评价二级院(部)重要科学论文和著作,并对奖励提出建议。
3
、负责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与考核工作。
4
、推动和促进二级院(部)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组织本院(部)学术活动。
5
、审议其它较重大学术问题。
第四章 规 则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学术事宜,应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各二级院(部)分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本院(部)的分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作出决议时,应采取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且同意票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才能通过。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必须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