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自行审核工作,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37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自行审核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适应国家和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审核工作要以“适应需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勿滥”为基本原则,并根据学校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规划,不断优化硕士研究生的类型结构,统筹考虑学术型研究生与应用型研究生的培养关系,通过推动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创新,提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要。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审核范围是《关于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0〕20号)中所列出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
申请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须符合有关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有清晰的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所申请专业学位类别符合国家、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的需求以及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办学目标明确、定位准确、特色鲜明。在创新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等方面思路清晰,并在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模式改革、教学实践条件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一、符合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并积极开展专业学位教育的学科,须按照规定提交《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表》;
二、申报学科的《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表》将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学校将进行调查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成立专家组,并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专家组在审阅材料、听取答辩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各申报授权点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得专家组投票表决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且否决票未达到三分之一的,视为审核通过。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四、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我校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申报学位点的基本条件以及专家组的评审结果等进行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得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票的,获得相应硕士专业学位授权。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0〕20号)要求,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结果等须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争议事项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