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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审核办法

发布人:信息公开网资讯来源:党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1-12 10:25:17点击数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顺利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自行审核工作,促进研究生教育健康协调发展,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教育部《关于委托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通知》(学位[2010]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结合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学科发展现状,以促进学科科学发展,加强知识创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宗旨,调整学科结构,优化学科布局,积极推动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自行审核一级学科授权点工作坚持严格标准、实力优先、保证质量、宁缺勿滥、重在建设的原则,调整学位授权学科层次结构,拓宽学位授权领域,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服务能力。评审过程要做到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廉洁评审。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一级学科博士点,必须达到申报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最低要求,并具备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基本条件。在该一级学科下应已有二级学科博士点或该一级学科为一级学科硕士点。

第五条 申报一级学科硕士点必须达到申报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最低要求,并具备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基本条件。学科专业目录规定分设二级学科的,在该一级学科下应已有二级学科硕士点。

第六条 对于学科专业目录规定分设二级学科,但尚无二级学科博士点的一级学科硕士点增列为一级学科博士点;或尚无二级学科硕士点的一级学科增列为一级学科硕士点的,学校在限额内从严控制。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 相关院系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填写《自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或《自行审核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

第八条 相关院系组织分学位委员会对本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科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科建设处。

第五章、审核程序

第九条 同行专家评审。对应各申报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学校依托相关院系成立同行专家评审组,专家组成员由本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7-9位校内外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5人且来自不同单位,同一单位不超过2人。

专家组对照《申报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最低要求》(《申报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最低要求》)、《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基本条件》(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基本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在听取汇报、审核有关材料、充分评议的基础上,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该学科打分,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不低于三分之二、且否决票低于三分之一的学科,通过专家评审。

第十条 公示。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专家评审组评议通过并经过学校审查的拟增列一级学科点的相关材料上传至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授权审核工作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20天。公示期所提异议由学校责成相关院系和申请学科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复审。公示期满,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增列学科点进行复审。主要从拟增列学科点的学科实力、发展前景、人才培养方案等方面进行审议(附件一),对各学科打分并投票表决,同意票不低于三分之二、且否决票低于三分之一的学科,通过审核,按得分高低确定增列学科。

第十二条 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学校按照相关要求,将自行审核工作报告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自行审核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简况表和汇总表等有关材料报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备案。

第六章、评估与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自行增列学科点的建设。对审核通过的学科,学校将加大投入、重点扶持,强化学科基础条件建设和人才队伍的培育和引进,增强授权学科点的学科实力和人才培养能力。

第十四条 加强学科评估与管理,培优汰劣,提高质量。建立学科点“有上有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对所有一级学科博士点、一级学科硕士点进行合格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学科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东北石油大学网页公开,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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