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各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黑财行[2014]10号《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包括校办产业等各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校各级工作人员出差实行经费审批制度,谁审批,谁负责。全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经费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全校科以上干部出差按照东北石油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规定进行审批。
科研项目组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组负责人出差由二级院部行政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是科以上领导干部的,按照东北石油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出差审批单规定内容进行事前审批,无出差审批单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报销业务。
第六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七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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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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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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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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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二条 到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附后);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7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45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300元。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帮助安排、租用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住亲友家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凭单位出具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证明(单位盖章),财务部门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及在途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际间交通票据丢失仅报销住宿费票据的,由单位出具负责人签字的证明,财务部门按规定仅报销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乘坐单位公车、租用社会车辆或驾驶私家车辆到外地办事,凭出差审批单、公务用车审批单、路桥费、燃料费、租车发票等报销伙食补助费及住宿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单位领导、财务人员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财务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到外地实习、工作(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和调动搬迁等经费开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本着节约的原则,一律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伙食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住宿费及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减半报销。情况特殊需乘飞机的,要经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学生参加科研任务,参照本办法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执行(事业经费除外)。
第二十六条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包括校级领导,具有教授及正高职职称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