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向其提供信息,特制订本工作流程。
一、校内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或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学校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二、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三、申请公开学校层面的信息,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受理答复;申请公开学校有关单位内部的信息,由各单位受理和答复。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四、对于学校党政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单位应作出说明,并经学校党政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各校内单位层面的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异议的,可通过学校党政办公室提交学校裁定。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
六、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七、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