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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人:信息公开网资讯来源:党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1-16 16:19:53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名和国工会法》,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力的重要形式,也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要求,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它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由校长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它与教工有关的 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 讨论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方案、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和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 评议、监督学校各级党政干部,建立一年评议一次的制度。校级领导每年要在教代会上述职,然后进行民主测评及评议。对各级领导,教代会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普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校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实施教代会 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认真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各种提案,并接授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 指挥权,维护指挥系统的绝对权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本校享有公民权利的正式教职工均可以当选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必须是各方面的骨干,关心学校大事,敢于发表意见,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教师、管理人员、工人、领导干部,又要从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所以,教师代表不得少于60%,领导干部和其他管理人员不少于25%,女职工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条 学校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做为教职工代表参加代表大会的工作,但一定要由教职工群众直接选举产生。选上就为代表,选不上可做为列席代表参加代表大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自主、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有参加关于学校决策讨论的权利,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人员,有权对有管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四) 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要求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 因为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压抑、阻挠和打击报复,有权向工会及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教师、工人、管理人员和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组成,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的表决权必须有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教代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围绕学校自身的重大改革,发展规划、办学措施以及大多数群众最关心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以院(系)、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正副团长,人数少的单位可联合组团。

第十六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各专门委员会向教代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校工会召开由各代表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等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预以确定。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校工会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联席会议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保证执行实施。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联席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保障教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件

第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改权、解释权为教代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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