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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人:资讯来源: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20-10-22 09:29:39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性其他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学校的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条学校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公布。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资金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实行分散采购。

第五条学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学校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有采购需求的各单位应及时编制和申报采购计划,学校以相对集中、批量采购的方式进行,尽量减少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条在学校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对采购活动中不宜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组长由分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为资产管理处、纪监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学科建设处、科研处、总务处、秦皇岛分校等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学校采购工作;

(二)审定学校年度采购实施计划;

(三)审定学校采购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

(四)审定重大采购项目和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及采购结果;

(五)审定采购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

(六)组织开展采购管理研究工作;

(七)协调处理采购工作中的争议和问题;

(八)其他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策的事宜。

第十二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实施由其下设机构--采购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执行,采购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学校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二)加强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管理;

(三)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四)负责分散采购项目招投标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负责签订采购合同,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和质疑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学校采购管理事宜。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学校政府采购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

(二)邀请招标: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询价采购:适用于商品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我校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采购资金限额标准。

第十五条办公用品、实验耗材、五金电料及化学试剂等实行定点采购,每类货物年度招标确定三家供应商,使用单位询价采购。

第十六条对于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零散、分散且急需维修的工程类项目,参照《东北石油大学小修急修项目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立项审核。项目负责人负责市场调研和立项申报,所在基层单位集体讨论是否立项,并审核项目的可行性。对于中央与地方共建、重点专业、重点学科、质量工程等专项经费的采购项目要经过院校两级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申请采购。

第十八条编制预算。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计划财务处的要求编制年度采购预算,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九条编制计划。立项审批通过,并且落实了采购资金的项目,各单位要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应于每月的20日之前向学校采购办提交采购计划。其中,中央与地方共建、重点专业、重点学科、质量工程等专项经费的采购项目,由论证组织部门负责收集采购计划并审核签字,再经计划财务处签字确认经费来源后报采购办。采购办汇总全校的采购计划,集中向大庆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报,提交采购申报单,确定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实施采购。

(一)批复为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聘请专家评委招标采购。

(二)批复为学校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学校采购办依据《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一般程序组织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的,应当在开标前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成员主要由资产管理处、纪监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使用单位及主管理部门等单位派出的人员及专家组成。评标委员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合格的中标人。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在谈判前成立谈判小组,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成员主要由资产管理处、纪监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使用单位及主管理部门等单位派出的人员及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在询价前成立询价小组。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成员主要由资产管理处、纪监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等单位派出的人员及专家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

学校采购办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由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鉴证并备案。

重大采购项目和特殊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前,采购办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采购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在经济、政策、法律等方面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应供应商申请,使用单位同意,应当组织验收。

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先由学校组织初步验收,然后由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初步验收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抽查验收或全面验收,并最终确认验收结果;对于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委托学校组织或合同金额低于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工程类由总务处组织验收,货物类和服务类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

在项目验收前,应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成员主要由资产管理处、纪监审办公室、总务处、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等单位派出的人员及专家组成。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的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技术协议、报价清单等书面材料。对采购项目进行严格验收,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拒绝通过验收,并向供应商发出《限期更换(整改)通知书》,同时要求供应商签署《限期更换(整改)承诺书》予以确认,逾期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校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供应商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款项结算。

供应商执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采购申报单及政府结算通知书、发票等相关凭证向计划财务处申请结算。

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凡是合同规定有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时必须留足质量保证金,对于支付全款的采购项目,应由采购办通知供应商提前到计划财务处交足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质量保证金是否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由执行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审定。

第二十四条资料归档。采购办应当建立完善的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对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五条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提高采购工作的透明度,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采购活动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向采购项目派出监察员,监督整个采购活动,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投诉。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质疑、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采购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八条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采购纪律:

(一)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行政权利干预采购的公正性;

(二)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领导者、管理者、采购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必须持公正态度,按章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搞不正之风;

(三)采购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4、对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5、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6、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学校采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凡与国家采购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采购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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