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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人:信息公开网资讯来源:党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1-16 13:43:35点击数量: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为了加强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管理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每年按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计划指标进行,由学生院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宣传、申报、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由财务处负责按教育部审批方案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次性发放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一、申请学生应该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学习年限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的第2年;

3、在入学第2年至第5年的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

三、学习成绩

1、智育成绩(基础分)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三名(即第一、第二、第三);达到入选资格后,以智育(基础分)成绩先后排名。

2、如果没有满足条件1的学生,即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有超出前三名的,但均位于专业前5%——10%以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二级院推荐,可以参评国家奖学金,但学生本人申请理由及二级院推荐意见要充分,重点突出综合素质和能力表现及参加的社会活动,并附有关的证明材料(提供校级以上表彰的文件),交学生院初审;

3、如果没有满足条件1、2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国家奖学金。该范围内学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时,需在《国家奖学金学生申报表》后另附有关在某一方面特别优秀表现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方面证明材料,由学校负责人上报至教育厅。

四、突出表现

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提供相关媒体的报道原件,或当地政府的表彰文件);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的。

上述七方面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除此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条 应当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形

1.上一学年受过学校纪律处分者。

2.上一学年内必修课及限选课有不及格科目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延长学习年限者。

第四条 奖励标准及发放形式

每人每年8000元,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将奖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条 名额分配

根据国家划拨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各二级院学生数为标准,按照向农林水地矿油核专业、我校优势专业、学科水平较高专业倾斜的原则,将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二级院。

转专业学生随原班级评选。

第六条 评选时间和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由辅导员向学生所在班征求意见;

3.二级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综合情况,进行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统一填写《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和《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初审公示5天(公示时间节假日除外)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

4.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时间节假日除外)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本细则由东北石油大学学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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